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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原创 2024-10-27 16:36:27 次阅读

税务机关应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下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若通过虚假出口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可对责任方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 若骗取退税款金额不足5万元,税务机关可决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为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 若骗取退税款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税务机关可决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为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 若骗取退税款金额在50万元至250万元之间,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两年内再次骗取退税款金额在3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税务机关可决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为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 若骗取退税款金额超过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两年内再次骗取退税款金额超过150万元的,税务机关可决定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税收秩序,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实施。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

--本内容由侯老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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