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
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20%的培训补贴资金。各市州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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