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在申请草原使用证时的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附具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证明材料明细表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合格证,建立获证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证单位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以上资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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