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类培训并享受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职业培训补贴的,其补贴标准按照《目录》公布的标准执行。
(2)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须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申请培训补贴。在参加初级以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前,须持有下一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且达到提升等级所需年限。
(3)各培训机构开展《目录》所列云南省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类别的,严格按照《目录》所规定课时进行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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