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规定,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当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的推荐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批准后,在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告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中央高校评估结果报送中央主管部门,并将地方高校评估结果逐级上报省级教育厅。中央主管部门、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每年11月30日前,对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记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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