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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金陀粹编》中岳飞被杀过程的记载

原创 2022-03-04 16:55:13
漫谈……秦桧与岳飞之死首先肯定一点,题主没有看过《金佗》。题目说明部分这段文字显.. 精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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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秦桧与岳飞之死



首先肯定一点,题主没有看过《金佗》。题目说明部分这段文字显得很莫名其妙,也不知道是那位历史发明家弄出来的玩意,漏洞搞得太明显了


1.“以手书柑皮者竟日”?

柑皮上怎么写字?柑皮上能写几个字需要“竟日”?


2.“俄以小书付老兵,持至寺”?

南宋老兵地位这么高,居然能承担传递中书省札这样重要的任务了?


这段说明只能说明,有的人想把《金佗》改成漏洞百出的文字,以证明岳珂是在诬陷秦圣相罢了


《金佗粹编》原文

会岁暮,竟不成。桧一日自都堂出,径入小阁,危坐终日。已而食柑,以爪画其皮,几尽。良久,手书小纸,令老吏付狱中,遂报先臣死矣。

~《金佗粹编》卷八.行实编年五





岳飞被害经过浅探



《宋史》记载


(绍兴十一年十二月)癸巳,赐岳飞死于大理寺,斩其子云及张宪于市。~《宋史》高宗六

赐(岳飞)死狱中。子云及张宪杀于都市。~《宋史》秦桧传

岁暮,狱不成,桧手书小纸付狱,即报飞死。时年三十九。云弃市。~《宋史》岳飞传


在岳云和张宪的问题上《宋史》的记载是一致的,“弃市”。但关于岳飞的死,《宋史》的记载很矛盾,高宗本纪和秦桧传都写明岳飞死于“赐死”;岳飞传说是秦桧以小书(省院文书)的形式将杀岳飞的命令传入狱中,并非赐死

那么岳飞到底是怎么被害的呢?我们多看几条记载,再相互佐证



《会编》记载:

十二月二十九日癸巳,(岳)飞死于(大理寺)狱中,枭其首。都人闻之凄怆,有堕泪者。其子云及宪皆弃市。~《三朝北盟会编》卷207

先将张宪、岳云处斩。绍兴十一年冬十一月二十七日,侯中毒而卒。~《三朝北盟会编》卷207.《岳侯传》

因为宋金和战是北宋末南宋初的大事,宋人根据自己的见闻成书的不下数百家,所以很多事情“各说异同,事有疑信”。徐梦莘编写《会编》时尽量保持史料原貌,对异同不加考辩,凡是“事涉北盟者”,兼收并蓄。所以在《会编》中可以看到很多互相矛盾的记载

在徐梦莘自己写的部分,岳飞死于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时间上与其他著述吻合,是可信的。那么《岳侯传》连时间都弄错了,是不是根本没有可信度呢?也不是。秦桧用毒药杀人的事并不是孤证,据《宋史》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至少牛皋和邵隆都很有可能是死于秦太师的毒药

我们注意到在《会编》卷207中包括录入的《岳侯传》和卷208录入的《林泉野记》都没有采纳“赐死”的说法



《要录》记载


癸巳,岳飞赐死于大理寺……裁断有旨,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3

癸巳,岳飞死于狱中,枭其首。市人闻之,凄怆有堕泪者……初……桧以书付狱,(万俟)卨卒致飞于死。~《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3《遗史》

《要录》同样有异义。李心传著《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的底本是《高宗日历》,所以在他自己写的部分采用了“赐死”的说法。同卷他又录入了赵牲的《遗史》,而《遗史》采用了“桧以书付狱”的说法



简单总结

从以上三书比对我们可以认为,对于岳飞的死,当时官方说法是“赐死”,私史普遍认为是“桧手书付狱”



我们知道,《会编》、《要录》和《金佗》一样都通过南宋朝廷审核被南宋史馆收藏,作为编修国史的补充资料。那么现在可以推论



《三朝北盟会编》

徐梦莘在自己写的部分不提“赐死”或“桧手书”,是因为他觉得“赐死”的说法有问题,也没有十足的把握认定是“桧手书”,所以干脆不提

我们知道,赐死保留全尸是一种相对有尊严的死法,死后枭首却是刑上加刑,这两者之间是矛盾的。徐梦莘应该知道官方说法是“赐死”,他用岳飞死后遭到“枭首”来隐约提醒读者,赐死说并不可信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李心传笃信日历,采用了“赐死”的说法。但李心传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不下十次提醒读者,日历的很多说法并不可信,例如

臣考其故,盖绍兴十二年以前日历皆成于桧子熺之手。~卷122

其(秦桧)擅政以来,凡所记录莫非其党奸佞之词,不足以传信天下后世矣。~卷148

臣谨按,桧擅政之日,凡涉私事者,于时政记及日历中一切削去。而桧又禁私史。~卷165

秘书省著作佐郎张震言,自建炎元年至绍兴十二年日历已成者五百九十卷,多所舛误。~卷198

这也是李心传以日历和贴黄写完岳飞狱案后,附录了《挥麈录》、《龟鉴录》、《中兴大事记》、《遗史》等其他著述的原因。从后续看,他对“赐死”的说法应该也持怀疑态度。例如

(绍兴十二年正月)戊申(十四日),御使中丞万俟卨、大理寺卿周三畏同班入对,以鞫岳飞狱毕故也。~《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4

岳飞死于绍兴十一年除夕,赵构听取岳飞案情已经是半个月后的事了。在赵构并不清楚岳飞案情的时候他会不会下诏赐岳飞死呢?答案很明显

李心传录入的贴黄和取旨都没有日期,全部写在绍兴十一年十二月癸巳条下。也就是说,南宋在一天内就完成了初断→申报→审核→取旨→改判→行刑这个最快需要一个月才能完成的程序。任何时期杀任何人都没有这样高效

先赐死,再问为什么赐死。赵构的这种行为不符合任何时期任何正常人的正常逻辑

所以岳珂说“初未有旨”是可信的

岳珂说“初未有旨”其实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后来的确有旨。圣旨当然会载入日历,这也是为什么会有秦桧先杀岳飞造成既定事实,再逼赵构下诏背书的说法



再印证一个“老吏传入狱”的记载

中书言,专差到三省、枢密院吏人六名,行遣制勘文字,参照案牍。委得平允,颇见究心。诏各转一官资。

赵构听取岳飞案情汇报当天,中书省有六名小吏转官,原因是往来枢密院传送制勘文字很用心没出纰漏

而这一时期唯一的制勘院文字就是岳飞案

这件事情并不寻常,制勘院不是常设机构,当时的制勘院是专为岳飞案设立的一套独立班子。照理说制勘院的事,中书吏员是不能参与的。而中书吏是秦桧秦丞相的手下也是众所周知的。所以李心传特意提醒道

中书吏行遣制勘文字,前此未有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4.绍兴十二年正月戊申条




谁最可信?


按照李心传和徐梦莘的潜台词,在岳飞之死这件事情上野史或许才是可信的。我们再来看一份署名为“佚名”的宋人笔记

一日,桧独居画室,食柑,玩皮以爪划之,若有思者。王氏窥见,笑曰:“老汉何一无决耶?捉虎易,放虎难也。”桧掣然当心,致片纸付入狱。是日,岳王薨于棘寺。

这段描述基本上采用了《金佗》的说法,以行文看,略晚于《金佗》。但同卷中岳飞死时情景在《金佗》中没有

诏其毙于狱也,实请具浴拉胁而殂。

同样的时间问题,前文秦桧下令当天岳飞死于狱中,后文这个“诏”毫无疑问是假诏。何况岳飞死前还遭受了“拉胁”酷刑,更不可能是“赐死”

~《朝野遗记》


秦桧一家三代掌控史馆达十七年之久,导致很多事情大家都明白是怎么回事却拿不出证据。在赵构的默许下孝宗为岳飞平了反,但因资料缺失,加在他身上的罪名并没有完全说清楚。《金佗》的底本是岳霖和史官顾杞收集的资料,主干是七十六份高宗宸翰和诏书,辅以其他史家著述和时人口述,是岳珂呈报朝廷和史馆审核用来替祖父辨诬的材料汇编,岳珂自己在《金佗》中并没写多少东西

岳珂明白如果这份材料交上去被发现与事实不符,非但无法替岳飞辨诬,自己和家人也将承受极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必须言必有据

珂所进辨诬,内有依据不当及非出高宗皇帝御笔,甘伏罔上之罪。忠邪之分,在此一举!~《金佗粹编》卷二十七.天定录.中

岳珂为自己的每一句话都赌上了身家性命。如果有人效仿冼秦桧,咱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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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刘老师

中国人大教育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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