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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和澄清两者意思基本一致,均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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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中国人大教育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