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原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对债权受让人而言,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受让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在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权人返还。《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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