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自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2、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下条款规定相同),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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