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要检举他们,显然到走的时候还有两个月的工资就可以看出企业就没有安时发工资,这是其一;就算你的那个朋友三个月都在试用期,那么也是要签试用期合同的,如果没有签,这又企业的另一人违规,这是其二;如果因为没有与企业签合同而公司不承认你在企业中工作过,那你只要有人能够证明你在企业中工作过,那你的朋友与企业中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再加上劳动法总是偏向劳动者这一方的,所以凭以上几点去劳动局检举他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
如果你怕报复的话,就不要拿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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