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的步骤流程: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部属单位直接上报省注管委办公室);
2、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对准予注册的人员,于法定时间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注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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