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报考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e.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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