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方法:
1、报告总监。
2、找其上一级单位。
3、对该部位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签字。
4、停止其其他工程的验收。
5、将该种情况通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6、通报给质量监督单位。
7、发出该部位暂停施工令。
8、情况严重时,由总监签发停工令(原因是不服从监理管理)。
9、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
10、建议建设单位发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监理原则
1、监理工作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实施监理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3、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5、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
6、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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