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在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从业人员”);上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等经认定的人员。以及外省市户籍、在上海就业的在职从业人员,参照上海户籍在职从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生源、在上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上海生源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上海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在职从业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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