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内容包括文书,印章类鉴定,亲子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法医毒物学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届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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