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
审批发证
二级及二级以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征得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进行初审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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