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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能税前扣除吗

原创 2025-02-07 17:28:29 次阅读

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特定时期内,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财政相关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这些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还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样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对于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目前没有类似的文件出台,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其计提的准备金不能扣除。

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方式如下: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然而,据对省内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了解,这些机构在风险准备金提取上普遍未达到规定要求。原因包括担保企业处于发展初期,经营范围窄,业务量少,收益低;政策性资金的谨慎使用;以及对风险代偿业务的不够重视,担心提取准备金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此外,监督指导部门没有强制执行上述规定,管理部门也没有将此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内,导致对企业的约束性不强。

担保企业执行的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国家设立此项规定正是因为其经营的高风险。因此,担保企业应着眼于长远健康发展,建立长效机制,按照政策法规的要求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以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维护国有资金安全完整,使担保公司在改善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等方面发挥更大的效能。

本文来源: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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