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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对象及继续教育参与人员规定

原创 2024-11-20 14:35:41 次阅读

江西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对象及继续教育参与人员规定

赣州市财政局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解答》中明确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参与对象。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对象

  •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且在赣州市(县、市、区)工作的人员。
  •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赣州市(县、市、区)户籍或在赣州居住的待业人员。
  •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赣州市(县、市、区)就读的在校学生。
  •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赣州市(县、市、区)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中央、省驻赣单位、市直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会计人员、采集时会计管理部门选择市财政局本级,市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采集时会计管理部门选择院校所在地(县、区)财政部门。其他单位会计人员,采集时会计管理部门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财政部门,具有会计专业技资格但没有工作且非在校生,采集时会计管理部门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财政部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

江西省境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具体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届时请关注江西省财政厅官网的相关公告。

具体通知可点击查看江西省财政厅官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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