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市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在考生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①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②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③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④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⑤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⑥ 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⑦ 年满25周岁(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前)以上人员。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考生考试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需特别注意的是,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现场确认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一张。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我们:xiehuiyue@offercom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