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的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合格的,换发新的注册证书(或在注册证书上补录延续注册信息),换发新的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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