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公安阶段被取保之后,到了检察院又会被“续保”(也包括法院阶段),当事人会有疑问说,那我这个取保候审12月的期限,是从第一次公安办取保的时间开始计算,还是从检察院“续保”的时间开始计算。
关于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是有一些争议的。由于取保候审最长的期限是12个月,一种观点认为取保候审12个月,是公检法三个机关加在一起共12个月;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检法每个机关都可以单独对当事人取保12个月。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务中,一般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通常是按照公检法每个机关可以单独对当事人取保12个月进行计算。
所以检察院“续保”后,取保候审12个的期限应当从续保开始计算,而非是公安开始取保的时间。
那取保候审12个月期限满了怎么办?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方法解决,比如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监视居住。我们之前处理过一起法院阶段的取保案件,后来由于期限届满,就变更为监视居住,实际效果差不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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