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定期考核周期内年病、事假超过3个月(法定节假日、公休假除外);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护士定期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3、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未完成指定考评项目;
4、未经护士执业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异地执业活动的;
5、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7、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8、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
9、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
10、违反《护士条例》被行政处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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