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3、预备党员的接收。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4、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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