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册一级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企业无故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3)注册建造师跨省变更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调入省收回,调入省负责打印(粘贴)变更防伪贴及更换执业印章。
(4)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均统一使用防伪贴,不得在注册证书上直接打印或涂改。
(5)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打印错误等涉及注册证书更换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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