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ogan 专业知识问答平台!
佰学网 >教育 > 教育精选 >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原创 2022-09-27 14:29:59
None 精选答案
  • 问题相关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计算公式为: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或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于销售额:

1.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如果销售收入中包含了销项税额,则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关于计税价格: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如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则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 

4.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6.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7.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8.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销售额。 

9.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同理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x适用税率 

6.之前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后续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x适用税率

7.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销售额(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2.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我们:xiehuiyue@offercom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