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办大集体,主要是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青年和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由国有企业批准并出资兴办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厂办大集体企业存在的一些弱等问题开始凸显出来,市场竞争力明显不足,因此大量企业开始停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决定对于厂办大集体进行改革。
而在改革过程中,自然会有不少的员工会被下岗,那么按照规定是需要支付下岗人员经济补偿的。
支付标准应该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原先按照国家的规划,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应该在2013年底就应该要完成,但是因为不少厂办大集体拖欠费用较多、改革成本巨大,所以很多的大集体拖到现在才进行改革。
正常情况下,改革后,应该支付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应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就发放。
但是事实上,有很多大集体的资产根本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还有不少大集体拖欠了职工的工资、社保,所以导致根本无法及时将这些钱支付。
而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规定,职工必须将养老保险费补缴清楚后,才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或者,将经济补偿金用于补缴社保,之后如果有剩余再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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