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施行《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一条规定了民间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要满足两个方面特征,第一方面特征是“非法放贷”,即“①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②以营利为目的③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三个条件;第二方面特征是“情节严重”。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绝大多数民间借贷只要属于营利行为,都符合“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这个条件。
(二)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属于主观范畴,无法实际判断,司法实践中只能以客观行为来判断其主观目的。笔者认为,“营利”显然需要收益大于成本,无利息或者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民间借贷显然不具备营利目的。房贷利率超出银行利率的,如果贷款人的放贷利息不显著超过其融资成本,应当也不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三)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同一个人的延期还款不单独计算次数)。
达不到上述数量则不构成犯罪。按照《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不特定多人”应当排除贷款人的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但故意规避本条规定及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人员放贷的,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四)情节严重。
按照《意见》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只要具有下列任一情形即可:
1、实际年利率超过36%(即月利率超过3%),且累计放贷金额过线(个人200万、单位1000万)。
2、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累计违法所得过线(个人80万、单位400万)。
3、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放贷对象累计超过一定数量(个人放贷对象50人、单位放贷对象150人)。
4、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5、实际年利率超过28.8%(即36%的80%),且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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