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性不太明确。
理论上说它是业主自治机构,属于合法的群众组织。
但机构登记时无法按企业登记,因为它自己没有财产,无法承担经济责任。
一些城市登记为"其它组织"或"社会团体",这有利于开展工作。但也同时带来了风险和责任。如果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或单位的权利,就可能承担经济责任。这种经济责任最后要由全体业主来分担。 总之有利必有弊,有权利就要有责任。 需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严格把控,更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日常监督。
对首届业主委员会,不宜马上去进行机构登记。待监督机制完善、成员经过考验后再视情而定。
未进行机构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并不影响其行使主要权力。仍然能正常工作,监督物业公司,对外维护业主利益。打官司时照样可以当原告,只是不能当被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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