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运用国家权力的性质,但其在监督主体、客体、内容、范围和影响上的广泛性和普遍性,监督方式和途径上的灵活多样,使其成为法律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监督具有标志性。社会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完善程序,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正比,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
3、社会监督具有启动性。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其积极、主动的监督方式却可能引发和启动国家监督机制的运行,导致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的运用,甚至产生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社会监督途径
1、社会团体监督
社会团体通过选举、请愿、对话、示威、舆论宣传等形式,构成了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加强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沟通与协调,依法维护和落实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完善措施,加强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2、舆论监督
社会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取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政治权力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建立完善舆论监督反馈机制。
对新闻媒体有关的批评性报道,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报道后的2周内,将整改结果或查处进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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