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诉讼法理,除合并审理的反诉等情况外,一个诉讼一般只有一个独立的诉。独立之诉由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三部分组成。诉的主体是诉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追加被告是对诉的主体的补充。诉讼中追加被告应视为起诉行为的组成部分之一,原告追加被告与立案时原告提交法院的诉状中的起诉内容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诉。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和在审理过程中追加的被告,两者在法律属性上并无本质区别。将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诉行为范畴之外不仅缺乏依据,也不尽合理。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在本质上属于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原告对此类裁定享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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