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税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始征收。这是中国首批试点房产税的城市之一,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投机性购房行为。
房产税的征收遵循年度申报缴纳制度,纳税人需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完成申报。若住房发生转让,则在办理产权过户时一并缴纳当年的房产税。纳税地点依据住房所在地确定。
重庆房产税的试点区域涵盖了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征收对象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新购住房的定义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则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为准。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价计征是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从租计征则是根据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但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以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具体税率征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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