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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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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中国人大教育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