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票据法》上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本条是关于汇票相对记载事项的规定,其中第二款就明确规定了,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的,就是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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