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拒”意味着无法抵抗或避免的力量或影响。它通常用来描述一种强大的吸引力或压力,使得人们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或反应。
不可抗拒这个概念涵盖了必须遵循某人的指令、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无法拒绝的情况以及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的情况。它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以及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合同中是否包含不可抗力条款,并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如果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范围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果大于法定范围,则超出部分视为另外成立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A. 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但由于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B. 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止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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