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应该定罪,虽然存在很大争议,但定罪的大有存在。司法实践中定为盗窃、抢夺、诈骗罪的都有。笔者偏向于定诈骗。不过该问题最好还是由立法机关立法明确比较好。下面笔者来谈谈为何定罪、司法观点以及个人观点。
评价一种行为是否犯罪,关键在于看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而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的本质特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危害性,也即这种行为对国家、社会及个人利益造成危害的行为;二是违法性,该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三是惩罚性,即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惩法。
行为人多次跟车逃ETC收费累计1万余元,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利益,具有危害性,而且有惩罚的必要,需要以刑法予以规制。
【典型案例】
案件来源:(2019)豫0823刑初721号
案件事实:行为人驾车在郑州、焦作等地上高速公路行驶,在驶离高速公路时利用ETC收费时抬杆放行车辆的间隔,尾随前方正常通行ETC的车辆闯卡通行,以此手段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累计185次,未缴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4430元。
判决结果:行为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典型案例】
案件来源:(2019)粤2071刑初1756号
案件事实:行为人多次驾车在驶离高速公路时,紧跟着缴费下高速车辆一同出高速的方式,强行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逃避缴纳高速通行费达63次,未缴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7881元。
判决结果:行为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来源:(2020)川3401刑初438号
案件事实:行为人多次驾车在驶离高速公路时,在ETC车道跟车出站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23趟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28930元,并造成通行卡流失102张,卡赔费用3060元,合计造成高速公路损失31990元。至开庭审理时仍未退赔。
判决结果:行为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第一,抢夺罪表现为公然夺取,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二者都是一种直接非法转移财物占有的侵财犯罪。简单说,要把财物拿过来才算,而跟车逃ETC收费是非法逃避收费,不符合这一特征,所以,不宜定抢夺罪或者盗窃罪。除此外,抢夺罪虽然是财产犯罪,但其暗含着致伤的可能,逃避收费不可能致伤,不是抢夺。
第二,这种情形比较适宜定性为诈骗。虽然有的人认为ETC收费机器不可能被骗,不能定为诈骗。诚然,传统观点认为机器没有认识和处分意识,不可能被骗。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很多机器具备很高的人工智能,已发展为可以为社会提供众多服务的机器人,说它们完全没有认识和处分意识似乎站不住脚。就拿ETC收费设备来说,当两车大于3.2米时,机器识别并自动放行前车,其就是在认识并处分。为什么就不能评价为诈骗罪呢?如果成功解决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那么,跟车逃ETC收费定性为诈骗完全没问题。行为人利用ETC机器人当两车小于3.2米时无法识别出两辆车通行,只对前车进行收费的预设程序欺骗机器人放行,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诈骗罪论处。
结语:不论如何,虽然这个问题有较大争议,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还是以犯罪论处,只是确实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比较尴尬。笔者查询相关的案例,大多是以诈骗罪来定处,但严格说,依然有些争议,希望立法者能注意到这个问题,通过立法解决机器人能否被骗的问题,以此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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