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则人民法院不再保护。由此可见,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不是权利消灭的原因,它只给予义务人一个抗辩权,即使超过诉讼时效,不必然丧失维权的机会。
但在行政诉讼中,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是适用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以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尽早安定。
在行政诉讼中,是否遵守起诉期限属于起诉条件的一种,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不用等待当事人的申请,也不用基于当事人的抗辩。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如果在立案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可不予立案受理;如果在诉讼中发现,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因此,如果确实超过了起诉期限,再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很有可能无法立案或者被驳回起诉。但起诉期限的起算要求“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而很多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往往没有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内容,也没有告知其救济权利,此种情况下,可以在通过调查等程序明确行政行为后开始起算起诉期限,争取一定的维权时间,但同样具有较大风险。
最后要提示大家,法律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但无法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遇到侵害需要及时维权,以防超过法定期限后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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