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到“劳动法第二条中的“”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由此,个体工商户是《劳动法》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以上法律条文均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主体,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故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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