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有罪才叫前科,刑事拘留的对象仅为有犯罪嫌疑的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格意义上讲,专指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了社会危害,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附加刑。从广义上理解,指劳动者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但不一定被人民法院处以刑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明确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必须正确理解《劳动法》第52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在劳动者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不应立即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并不意味着该劳动者就一定是罪犯,有可能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员,经审查可能不构成犯罪,那么司法机关应当无罪释放。而这时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被解除,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依据解除了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那么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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