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的,如果劳动
者提前辞职,可约定按照服务的剩余期限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是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或是接触到公司机密的高层人员,在劳动合
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
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使有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支付违约金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范围内。
提示:1)企业不宜在不存在“服务期”、“竞业限制”的条件下与员工约定违约金,因为这种约定不能约束员工行为,反而可能造成合同部分无效。
2)企业在支付了培训费时,才能有权约定相应的服务期,而且对于违反服务期的员工违约金计算,要注意按服务期中未履行时段按比例计算。
3)对于竞业限制,企业只有支付了补偿金,才有权索要相应的违约金。
附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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