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该办法即为兑换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布)第一条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1.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第三条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第四条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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