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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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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中国人大教育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