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副驾驶不系安全带处二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上副驾驶不系安全带处五百元罚款。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十八条xa0 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xa0xa0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
扩展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规定:
第六十二条xa0 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xa0xa0
(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xa0xa0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xa0xa0
(三)驾驶机动车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的;xa0xa0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xa0xa0
(五)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xa0xa0
(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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