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视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视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巡视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报告、回访报告等巡视工作文件;
(四)建立健全巡视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选配、晋升、交流、调整、回避及考核、奖惩的建议;
(五)受中央纪委或者中央组织部的委托,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
(六)支持巡视组党组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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