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你们双流县法院的相关判决,当地房产商看来资金压力很大,法院也只能这么判了(维稳第一),要不然房产商得垮掉。具体建议:1、的确要交契税和维修基金。因为房产商挪用了契税和维修基金,所以办不了证。钱交了,证办出后,再起诉追讨前面交的契税和维修基金。早办早安心。2、若是实在不服气,选择到高院申请再审,视情况向高院提调解。从判决书来看,在被告未答辩的情况下,法院却主动调整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日万分之0.5),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为调整依据。人民法院不宜主动酌减违约金,违背了“法官不得帮助当事人提出权利抗辩事由和辩论理由”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总第137期)登载的最高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明确指出“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调整。”被告未进行答辩的情况,申请再审的成功性较高。在部分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的判决书中,在被告仅提出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却没有让被告举证,反而要求原告举证,举证责任分配有误,并在没有阐明原告不举证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就以“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大小”调整违约金,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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