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时速,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2: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3:同方向有2条机动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 限速标志 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 限速标志 标明的车速行驶。
4:皮卡属于 小型货车 ,不属于免费 通行 的车型,2012年7月24日,国务院下发《重大节假日免收 小型客车 通行 费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免费 通行 时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 通行 车辆为 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免费 通行 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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