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先再纠正一下这个说法,不是“滞纳金”,只能算是违约金。
拖欠物业费可能产生违约金,这个要看《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比例。
你问题中的这个房子,145平,物业费0.85元/平,每月物业费是123元。共欠本金7000,就是说欠了57个月,将近5年。违约金收6000元,明显约定比例过高。
实践中,物业公司计算违约金,更多对业主来说是一种制约,并不会过分主张。
在没有诉讼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只要补交欠费,多数物业不会强行索要违约金。
如果业已提起诉讼,物业公司必然将违约金列入诉讼请求。
此时你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比例。一般来说,物业费的违约金比例多数约定是日千分之二或千分之三左右;
而部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往往约定在日千分之五甚至更高,这就出现了违约金超过物业费本金的现象,就是所谓的天价违约金。这明显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你可以直接要求法院进行调整。另外,若由证据反映物业的服务存有诸多不到位的现象,
人民法院甚至不支持物业公司的违约金主张,只会判令业主缴纳所欠物业费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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