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我们:xiehuiyue@offercom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