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徐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徐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省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就业的残疾人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身体状况适当安排工作,并不得随意辞退。关、停、并、转及破产的企业和职工放假的单位,必须妥善安置好残疾人的工作和生活,政府鼓励发展盲人按摩医疗事业。对取得按摩医疗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从业或扶持开办盲人按摩诊所,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适当放宽经营范围,简化办理有关证照的手续,并酌情减免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对残疾人适当减收设施租赁费。公安、市政公用、城管、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在规定范围内设置售货、修理摊点的,应优先批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占道费、治安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税务部门对残疾人的营业收入和所得,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能够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人青少年入学,中、小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对接受义务教育(含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困难户的在校子女,应给予减免学杂费的照顾。残疾人一方户口在本地,其配偶、子女户口在外埠的,应允许子女在本地区入学。残疾人参加升学考试的,免除体育达标考试,考试分数达到入学标准的,学校应按国家规定予以录取,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对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应制定计划,分级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应对残疾人康复治疗、建立康复设施给予适当的投入,各级医疗单位对残疾人就医应在挂号、检查、交费、取药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各单位应对玩意儿人报销医药费给予优先照顾,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报销。残疾人在康复医疗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确有困难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帮助,对农村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免收农业税,免除一切社会负担。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要通过开展包户助残活动,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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