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通过平面交叉路口时,容易发生交通堵塞和交通事 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 例》第51、52、53条中明确了通过交叉路口时的有关规定,驾驶人 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1)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2)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 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 行。
(3)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通行:
①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②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③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 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④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⑤ 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 路口以外;
⑥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 候;
⑦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 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 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②项、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①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
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④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
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
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
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
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
口、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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